資料維護:新工組勞安小組 97.07.17

一、最新消息

(一)本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工地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稽查作業暨獎懲要點」及表13020G於本(97)年7月1日正式實施,敬請同仁詳閱該要點。(公布至本(97)年12月31日止)
(二)本局於97年5月26日路新勞字第0971003255號函推動本局每日開工前勞工安全務生宣導危害告知具體執行稽查辦法,有關危害告知部分除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外,仍需依照本函說明辦理,相關表格請自承包商園地下載參考。
(三 )本局於96年10月31日新增「相關解釋函」篇幅。
(四)本局於97年1月23日以路新勞字第0971000614號函公佈「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安衛、環保稽(複)查表」自本(97)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表13020A、表13020B、表13020B-1、表13020C、表13020D、表13020E、表13020F)
(五)本年度訓練委員會已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班次,班別如下:

項次

訓練課程

訓練地點

訓練時間

員額

一、

營造業現場安全衛生監督人員

中訓

97/05/13∼97/05/16

60人

二、

營造業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南訓

97/06/17∼97/06/20

60人

三、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在職回訓 (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員)

北訓

97/07/01

60人

四、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在職回訓 (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員)

北訓

97/07/22

60人

五、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在職回訓 (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員)

中訓

97/08/21

60人

六、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在職回訓 (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員)

南訓

97/10/15

60人

二、相關規定
(一)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96.08﹞
三、注意事項
(一)規畫設計階段應注意事項
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時,應依本局94年12月編印之交通、安衛、環保預算編製手冊,施工說明書有關交通、安衛、環保技術規定及本局層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2月29日工程管字第09500514200號函附件(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辦理。
(二)開工前應注意事項

工程簽訂契約後,工務段應就其工程性質於施工前準備召開相關業務會議及督促承包商提報勞安相關執行計畫參考如下:

1. 召開工程開工安全衛生告知協調會議
2. 召開承包商提送之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管理暨執行、環境保護管理暨執行及營建工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等計畫書之審查會議及轉送相關單位審查與備查
3.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申請書、施工計畫書、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等(該工程如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一者),工務段應督促承包商於工程得標後即向當地勞動檢查所申請審查或檢查
4. 承包商應提報經檢查機構備查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 承包商應提報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報備書核准文件(30人以上),若勞工30人以下,則填報「營建工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報備書」
6.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於開工前向甲方申請其工地交通、安衛、環保設施數量之檢查,並經甲方檢查核可後始可動工
7. 工務段(所)辦理繳納空污費事宜
(三)施工中查核重點
請依公路總局96.03.06路新勞字第0960010738號層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及績效考核作業要點」之施工安全衛生查核紀錄表辦理,其各要項查核內容如下:
A. 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占30分)
  1. 工程主辦機關應辦事項
2. 監造單位應辦事項
3. 廠商應辦事項
B. 安全衛生設施辦理情形(占70分)
  1.墜落防止
2.倒塌、崩塌防止
3.感電防止
4.被撞防止
5.物體飛落防止
6.工作場所災害防止
四、報表下載
(一)安全衛生報備文件
(二)稽查表報(97.07.17起實施)
(三)職業災害表報
(四)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推薦表
五、承包商園地
(一)承包商提送文件
1. 營建工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報備書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報備書
  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承包商應於開工前依法設置合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並填寫「營建工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報備書」及其附件送本局施工單位依規定辦理
2.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報備書
  (1) 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承包商應於開工前依法設置合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並填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報備書」及檢附相關文件逕向所屬勞動檢查機構報備,並副知本局施工單位(含附件)後得先行施工,俟檢查機構正式核備後,應即將該核備文件影本送本局施工單位核轉工程處備查
(2) 僱用勞工人數100人以上者,承包商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增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3. 交通維持計畫書
  承包商應在施工前,根據其施工計畫,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交通工程手冊」及當地交通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各項道路工程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計畫製作及送審規定,研擬提報「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計畫」經本局施工單位先行召開會審後,轉送該縣(市)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通過後實施
4. 安全衛生管理暨執行計畫書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研擬提出「施工安全衛生執行計畫書」經由本局施工單位先行召開會審及陳報工程處核備後,作為日後承包商據以執行施工中之各項安全衛生作業
5. 環境保護管理暨執行計畫書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依環保相關法令規章及工程契約規定,研擬提出「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書」經由本局施工單位先行召開會審及送請環保單位核備後,作為日後承包商據以執行施工中之各項環境保護作業
6. 營建工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書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出「營建工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書」經由本局施工單位先行召開會審及經送請當地環保單位核定後據以施工
7. 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書經審查或檢查合格後,其核准公文影本及附件等
  凡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一者,承包商應於工程得標後填具備齊下列證件【如A.丁類工作場所審查申請書B.施工計畫書C.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在規定期限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其所需時間業已估計於工程契約工期內,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若因而發生事故或延誤工期時,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並經審查或檢查合格後,承包商應將其核准公文影本及附件各3份,報經本局施工單位核轉工程處備查,併作為工程契約之附件
8. 安全衛生危害告知書
9. 工地交通、安衛、環保稽(複)查月報表
10.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之替代防制設施申請方案
  營建業主(甲方)如未能依規定,於營建工地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時,承包商得依該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文規定應提替代防制設施方案,由本局施工單位轉報經當地環保機關核備實施
(二)承包商工地應備查資料
1. 報經檢查機構備查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報備書核准文件。
3. 交通維持計劃書、安全衛生管理暨執行計劃書、環境保護管理暨執行計劃書及核備函
4. 營建工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劃書及核准函。
5. 危險性工作場所經審查或檢查合格後,其核准公文影本及附件等
6.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之替代防制設施及核准函等
7. 協議組織表與會議紀錄。
  (安全衛生協議組織運作紀錄及各承攬商間巡查、協調及聯繫之有關紀錄)
8. 工地緊急事故與災害處理等組織及搶救通報系統。
9. 各項自動檢查紀錄。
10.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執照。
11.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合格證。
12.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規定之『告知』紀錄。
13.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預防災害訓練等紀錄。
14. 各項相關作業主管及特殊作業人員合格證書。
15. 工地進場及作業管制表。
16. 各分項作業施工危害因素告知單(空白表)及實例參考填寫範本
17. 每日巡視、協議及處理紀錄表(空白表)及實例參考填寫範本
18. 其他有關主管機關規定之相關資料。
六、相關解釋函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相關解釋函

連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

連結全國工安金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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