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營建工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報備書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報備書 |
| |
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承包商應於開工前依法設置合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並填寫「營建工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報備書」及其附件送本局施工單位依規定辦理 |
| 2.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報備書 |
| |
(1) 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承包商應於開工前依法設置合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並填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報備書」及檢附相關文件逕向所屬勞動檢查機構報備,並副知本局施工單位(含附件)後得先行施工,俟檢查機構正式核備後,應即將該核備文件影本送本局施工單位核轉工程處備查
(2) 僱用勞工人數100人以上者,承包商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增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
| 3. |
交通維持計畫書 |
| |
承包商應在施工前,根據其施工計畫,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交通工程手冊」及當地交通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各項道路工程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計畫製作及送審規定,研擬提報「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計畫」經本局施工單位先行召開會審後,轉送該縣(市)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通過後實施 |
| 4. |
安全衛生管理暨執行計畫書 |
| |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研擬提出「施工安全衛生執行計畫書」經由本局施工單位先行召開會審及陳報工程處核備後,作為日後承包商據以執行施工中之各項安全衛生作業 |
| 5. |
環境保護管理暨執行計畫書 |
| |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依環保相關法令規章及工程契約規定,研擬提出「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書」經由本局施工單位先行召開會審及送請環保單位核備後,作為日後承包商據以執行施工中之各項環境保護作業 |
| 6. |
營建工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書 |
| |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出「營建工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書」經由本局施工單位先行召開會審及經送請當地環保單位核定後據以施工 |
| 7. |
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書經審查或檢查合格後,其核准公文影本及附件等 |
| |
凡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一者,承包商應於工程得標後填具備齊下列證件【如A.丁類工作場所審查申請書B.施工計畫書C.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在規定期限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其所需時間業已估計於工程契約工期內,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若因而發生事故或延誤工期時,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並經審查或檢查合格後,承包商應將其核准公文影本及附件各3份,報經本局施工單位核轉工程處備查,併作為工程契約之附件 |
| 8. |
安全衛生危害告知書 |
| 9. |
工地交通、安衛、環保稽(複)查月報表 |
| 10.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之替代防制設施申請方案 |
| |
營建業主(甲方)如未能依規定,於營建工地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時,承包商得依該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文規定應提替代防制設施方案,由本局施工單位轉報經當地環保機關核備實施 |